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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委員會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來源:黨委組織部(統戰部) 作者:黨委組織部(統戰部) 時間:2018-09-03 人氣:

中共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委員會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發展黨員工作,切實保證新發展黨員的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發展黨員是黨的建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也是基層黨組織的重要任務之一。發展黨員必須貫徹控製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三條要重視優化黨員發展結構,重點發展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突出的優秀中青年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全日製在校大學生。

第二章申請入黨及入黨申請人的培養教育

第四條凡符合黨章規定並自願申請入黨的先進分子,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黨支部遞交書麵申請。經黨支部審查,符合黨章規定的,確定為入黨申請人,填寫《申請入黨人員培養考察登記表》,在其所在部門、班級、居住的公寓樓等進行公示。同時建立《申請入黨人員台賬》,報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新入校的師生員工,如已在原單位遞交過入黨申請書,要及時向所在黨支部說明,並將原始入黨申請書轉入我院,申請入黨時間可以連續計算。若本人檔案中無入黨申請等相關材料,或原單位不能提供原始入黨材料的,應重新提交入黨申請,其申請入黨時間按重新提交書麵申請的時間計算。

基層黨組織要充分重視並認真做好對廣大師生員工的啟發、教育和引導工作,逐步提高黨外師生員工對黨的認識,激發他們的入黨願望。

第五條黨組織要加強對入黨申請人的教育。

(一)入黨申請人遞交入黨申請書一個月內,黨支部應當派專人與其談話,了解入黨動機、思想、工作、學習、家庭等情況。

(二)組織入黨申請人參加黨章學習小組活動,開展黨的基本知識培訓,學習小組由黨支部派專人負責。

(三)入黨申請人應經常向黨支部彙報思想、學習、工作等情況。

第三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六條黨支部經過對入黨申請人一定時間的培養教育,應及時將符合入黨積極分子條件的入黨申請人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並要在其所在部門、班級、居住的公寓樓等公示,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主要條件:

(一)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對黨有比較全麵的認識,積極要求入黨,自覺為黨的綱領而努力奮鬥;

(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麵表現突出;

(四)作風正派,團結同誌,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

(五)一般自遞交入黨申請書後的三個月以上。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采取黨員推薦、工會、共青團組織推優和群眾推薦等方式產生人選,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並無記名票決確定。支部大會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決議。黨總支對黨支部確定的入黨積極分子審議同意後,建立《入黨積極分子台賬》,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黨委組織部及時下發《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

第七條入黨積極分子確定後,黨支部應當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及時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對黨員發展的每個階段、每個環節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實行全程記實、規範建檔。

第八條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做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係人,負責經常性的培養考察工作。

培養聯係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加強個別談話指導引導、鼓勵和幫助他們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積極進取、端正入黨動機,確保培養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三)及時向黨支部彙報入黨積極分子的有關情況,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並根據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認識和實際表現,提出加強培養教育的意見和建議;

(四)自入黨申請人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之日起,每學期至少填寫一次《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考察情況一欄;

(五)入黨積極分子基本具備入黨條件時,及時向黨支部提出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九條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教育要密切結合其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循序漸進,堅持不懈。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包括:吸收他們聽黨課;列席討論發展新黨員的支部大會以及參加入黨宣誓儀式;定期組織黨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評議,指出不足,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明確努力方向;督促入黨積極分子至少每個季度向黨組織書麵彙報一次自己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等。

第十條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根據培養聯係人的意見和群眾反映,分析入黨積極分子的情況,並形成黨支部意見,填入《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黨支部意見欄中。考察內容要真實準確填寫,既要總結優點也要指出缺點或不足,符合本人特點。

黨總支應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進行動態管理並及時充實調整。每年11月初進行一次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分析,及時將條件成熟的積極分子列入次年度發展計劃,次年6月底在對入黨積極分子考察基礎上,可適當調整發展計劃,並報校黨委組織部

第十一條進入我院工作、學習前已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要及時報告所在黨支部。黨支部應對其以前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四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及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入黨積極分子經過黨組織一年及以上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可確定為發展對象,填寫《發展對象培養考察登記表》。具體步驟是:

(一)培養聯係人建議,黨支部提名;

(二)黨支部通過個別交談、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黨內外人員對發展對象的意見,座談會記錄作為入黨預審材料之一。

(三)進行群眾民主測評,測評內容主要包括入黨積極分子理想信念、能力素質、社會責任、道德品行、現實表現等方麵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四)支部大會集體討論,並無記名票決。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確定發展對象的決議。

(五)在其所在部門、班級、居住的公寓樓等公示,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六)經黨總支審議確定發展對象,報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三條確定學生發展對象,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需具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和較強的服務意識,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在學風建設、校園文明建設等方麵表現突出,在群眾中影響力較大。

(二)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一般應達到優良以上。

(三)在重點考察期(發展前一年內)沒有不及格科目。

(四)有突出表現的可以優先發展。如在思想品德、社會工作、文體活動、職業技能等其他方麵有特別突出事跡的在國家、省級各類學科競賽、科研創新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專業能力突出,在省級以上比賽或活動中獲獎的。

第十四條各黨總支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形成《發展黨員綜合政審報告》。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

(二)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

(三)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

(四)直係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

(一)同本人談話;

(二)查閱有關檔案材料;

(三)由黨支部組織召開群眾座談會,參加人數根據需要決定,應有一定的廣泛性,並做好會議記錄;

(四)向黨員發展對象的直係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所在黨組織進行函調或外調。

第十五條發展對象必須經過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文件,通過培訓考核取得《發展對象培訓結業證書》。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五章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六條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學校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十七條實行發展黨員答辯製。答辯會由黨總支統一組織,答辯會應有發展對象所在支部黨員參加,並邀請一定數量的入黨積極分子和師生代表列席。

第十八條實行發展黨員公示製。接收預備黨員之前,須將發展對象名單在其所在部門、班級、居住的公寓樓等向黨內外群眾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群眾對發展對象如有異議或意見,各黨總支要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形成書麵材料。

第十九條實行發展黨員預審製。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由所在黨總支審查後送學校黨委預審。學校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和入黨手續進行全麵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麵形式通知黨支部。預審材料包括:

(一)入黨申請書;

(二)申請入黨人員培養考察登記表

(三)團組織推優登記表(28周歲以下團員青年),工

會推優登記表(教職工)

(四)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

(五)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結業證書複印件;

(六)發展對象培養考察登記表(學生);

(七)綜合成績表(學生)

(八)群眾座談會記錄

(九)自傳

(十)思想彙報;

(十一)政審材料(綜合政審報告)

(十二)發展對象培訓結業證書複印件

(十三)公示情況登記表(發展對象和接收預備黨員);

(十四)學工、宣傳、後勤等部門及班主任等評價(學

生);

(十五)紀檢、宣傳、人事等部門意見(教工);

第二十條經預審合格,黨總支向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取《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並發放給發展對象。

第二十一條確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發展對象的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係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黨員以及正式組織關係不在我院的流動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在特殊情況下,如發展對象所在單位黨支部沒有符合條件的正式黨員,也可以由其上級黨組織範圍內的其他支部的正式黨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曆、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二十三條經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發展對象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家庭和主要社會關係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並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以及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和公示的情況;

(四)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討論,並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黨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報黨總支審議。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五條預備黨員必須報學校黨委審批。學校黨委審批前,指派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將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上,並向黨委彙報。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無記名票決。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票決。黨委會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

黨委會審批的意見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並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校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章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八條各黨總支或黨支部應當及時將學校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條預備黨員必須麵向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由各黨總支或黨支部組織進行;重大紀念日或特殊情況下,由校黨委組織部另行組織。

第三十條黨組織要通過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本人口頭或書麵思想彙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實踐鍛煉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預備黨員要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黨性鍛煉,主動向黨支部彙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每季度1次)。預備黨員在入黨一年內參加集中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24學時,通過培訓取得相應結業證書。

黨支部應及時建立《預備黨員考察登記表》,每半年分析討論一次預備黨員的情況,並將分析情況和意見填入《預備黨員考察登記表》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

第三十一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支部應當及時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預備黨員放鬆對自己的要求,表現一般,不願意承擔黨組織分配的任務,不能在群眾中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學習和作風等方麵出現一些比較嚴重的缺點或錯誤;學生學習態度不端正,導致學習成績明顯下降等,需要繼續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黨總支審議,報學校黨委批準,並在《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中的相應欄內填寫清楚。

第三十二條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

(一)預備期滿前一個月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麵轉正申請;

(二)黨支部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並以座談會、書麵的形式征求紀檢、宣傳、人事、後勤、學工、團委等部門的意見;

(三)完成預備黨員培訓;

(四)召開預備黨員轉正答辯會

(五)在其所在部門、班級、居住的公寓樓等公示,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六)支部委員會審查;

(七)支部大會討論、無記名票決。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

(八)經各黨總支審議,並報學校黨委審批。

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對到會人數、表決方式、讚成人數等要求與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相同。

第三十三條學校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討論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同本人談話,並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未滿預備期轉移黨組織關係,所在黨總支應當及時將對其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接收預備黨員的黨組織。

各黨總支應當對轉入的預備黨員的入黨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對無法認定的預備黨員或存在嚴重問題的,報學校黨委批準,不予承認其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各黨總支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轉為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條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當及時將其《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材料,歸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七章發展黨員工作中相關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展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受到紀律處分的,根據不同的處分等級,其處理辦法如下:

(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1.入黨申請人在受處分後一年內不得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2.已是入黨積極分子的,須至少延長培養教育考察期一年;

3.已是發展對象的,須至少延長培養教育考察期一年;

4.已是預備黨員的,須延長預備期一年。

(二)受到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1.入黨申請人在受處分後不得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2.已是入黨積極分子的,取消入黨積極分子資格;

3.已是發展對象的,取消發展對象資格;

4.已是預備黨員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各黨總支對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員應及時做出終止培養、延長和取消等決定,並指定專人對其進行教育談話。在處理過程中,被處理者未向黨支部提交檢討書和思想認識材料,或在談話中態度惡劣、拒不承認錯誤,是預備黨員、發展對象、入黨積極分子的,則取消其資格;是入黨申請人的,不再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對改正錯誤、進步突出的,各黨支部要持慎重態度,綜合考察其認識和改正表現,並在做出決定前對其在思想、學習、工作等各方麵的表現進行公示且無異議,方可培養考察。

第三十八條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重新要求入黨的規定:

經過黨組織的教育,確實改正了錯誤,在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滿一年後,本人可以重新提出入黨申請,經黨組織考察、培養,已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黨。

第三十九條因長期治療或病休預備黨員的轉正:

因病長期治療或病休的預備黨員,黨組織可以通過其在入黨前後和病休期間的表現(如組織觀念、對疾病的態度、群眾關係等),考察能否轉為正式黨員。預備黨員本人也應主動向黨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情況,爭取黨組織的教育和幫助。在預備期滿時,按照規定辦理能否轉正的手續。如在預備期滿時不能參加黨支部大會,可以延期討論其轉正問題。因長期治療或病休而延期討論的,如已具備了黨員條件,應作按期轉正的決定;不夠條件的,應考慮延期轉正。

第四十條出國(境)預備黨員的轉正:

因學習、進修等原因出國(境)預備黨員,應以適當方式保持與國內所在單位黨組織的聯係,主動向黨組織彙報思想和其它有關情況。回國(返境)後,黨組織應對其在國(境)外表現情況進行審查,按規定討論其轉正。

預備黨員在回國(返境)後,如果預備期已滿或接近期滿,所在單位黨組織認為有必要可適當延長預備期對其繼續進行考察。具備黨員條件的,其轉正時間從回國(返境)後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其轉正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如在國(境)外期間無正當理由逾期半年以上同所在單位黨組織沒有任何聯係的,視為自行脫黨,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按規定辦理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手續,並報學校黨委備案。出國(境)定居的預備黨員,不再辦理轉正手續,其預備黨員資格也不再保留。

第八章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四十一條各級黨組織應當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製,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重視對專兼職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校黨委組織部每半年要對全院發展黨員情況進一次集中檢查和指導,及時向學校黨委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

第四十二條建立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黨支部大會上公布。

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關於授權係級黨總支審批發展黨員的通知》(浙藝院黨〔201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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