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依法獲取學院信息,提高學院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推進院務公開,促進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院信息的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及浙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浙教辦秘〔2010〕109號),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學院在教育教學、科研創作、專業建設等工作以及社會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關涉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學院成立浙江藝術職業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院信息公開總體規劃、重大事項決策和重要文件的審核,領導、推進、協調、監督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成員由學院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浙江藝術職業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院辦公室),為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部門,負責學院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院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院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複向學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製學院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院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院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
(八)承擔與學院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學院信息公開前,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學院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予以公開。
第六條學院信息公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院安全穩定。
第七條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開內容
第八條學院對下列信息予以主動公開
(一)學院名稱、辦公地址、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製、機構設置、學院領導、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基本情況;
(二)學院章程以及學院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
(三)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曆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專業設置,重點專業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資產與財務管理製度,學院經費來源、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維修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院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管理製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除學院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還需要獲取學院信息的,可以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條學院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信息,但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查處違紀行為有關,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查處結果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院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學院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權利人。
第三章公開途徑和程序
第十一條對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院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院網站、院報、校園廣播、公告欄、電子屏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通報會、教代會、座談會、會議紀要、年鑒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學院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獲取學院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學院在校園網站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並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學院編製學院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公布和更新。
第十五條學院基本規章製度彙編成冊,置於學院辦公室、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第十六條學院完成信息製作或者獲取信息後,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明確公開範圍;確定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有關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屬於主動公開的學院信息,學院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依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向學院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取書麵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學院信息公開申請,經申請人認可後生效。
學院信息公開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院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的學院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複: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學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學院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係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出申請的,重新計算答複期限;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院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院已經做出答複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七)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的其他答複。
第二十條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向學院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學院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複印留存。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院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院予以更正;學院無權更正的,將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過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院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複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學院依申請公開學院信息,除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杭州市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院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屬於學院主動公開範圍的學院信息,應自該學院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保密審查;對屬於學院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學院信息,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保密審查。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學院信息公開的各項工作製度,完善院長領導、院辦公室組織實施、工會組織協同推進、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監察室監督檢查的信息公開內部工作機製,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條學院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人事處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學院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收集、整理師生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學院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七條學院每年向省教育廳報送上年度的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院主動公開學院信息的情況;
(二)學院依申請公開學院信息和不予公開學院信息的情況;
(三)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認為學院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學院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國家關於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以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院監察部門或者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學院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學院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學院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院信息的;
(七)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學院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