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黨政印章管理規定
一、印章分類
學院黨委、學院行政印章、黨委書記、院長印章、學院辦公室印章、學院所屬各部門印章。
二、印章保管
學院黨委、學院行政印章、黨委書記、院長印章、學院辦公室印章,由院辦公室秘書負責保管;學院所屬各單位印章由各部門指派專人保管。
三、印章使用規範
1、外發文、發函,向上級請示、報告、彙報,經主管書記、院長審批後加蓋學院黨委或行政印章。
2、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新生錄取通知書,以及學籍管理中有關學生獎、懲的文書和須經主管書記、院長簽字的名冊,由院辦專人加蓋黨委或學院印章和書記、院長印章。
3、財務管理中有關支票的使用,加蓋分管財務院長印章。
4、涉及學院權益和重要事項的證明、函件及各類協議、合同,經主管院長審批後,方可加蓋學院印章。
5、學院所屬各部門院內行文,需加蓋部門印章。
6、各部門的印章(除財務專用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
四、印章使用辦法
1、印章一律在各自辦公室內使用,由專人負責保管和蓋取,嚴禁攜帶外出使用。如例行辦公性的會印,需用院黨政印章,須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後,由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與會印承辦人同往。
2、 各部門日常外出聯係工作需蓋院黨委或學院行政印章,須由各部門領導簽字,報經院領導批準,方可使用加蓋院黨委或學院行政印章的介紹信與便函。
3、 各部門上報學院的請示、報告、彙報,須加蓋部門印章後,送交院辦並登記,部門未加蓋印章者,不予辦理。
4、 特殊情況下使用院黨委或學院行政印章,如書記、院長不在時,由書記或院長指定當時主持學院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5、 使用印章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院辦公室等各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蓋章登記本》。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