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浙財資產〔2021〕117號
省級各單位:
經研究,我廳製定了《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軟件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軟件資產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數字化改革體係化規範化建設要求,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軟件資產管理,推進軟件資產共建共享共用,提高軟件資產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製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資產,是指以軟件載體、許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貝(含文檔資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授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軟件。
第四條 單位應將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軟件資產納入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範圍,按照合法授權、科學配置、高效使用、規範處置的原則,實現軟件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政府采購、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五條 軟件資產配置應堅持從嚴控製、安全適用、經濟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則,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軟件資產存量、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注重軟件資產的統籌、整合和共享。單位應在合理測算經費額度基礎上,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編製軟件資產配置預算,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嚴格組織實施;年度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軟件資產配置預算的,需按原報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六條 軟件資產配置方式包括采購軟件產品、開發建設、共享、調劑等。單位應合理選擇配置方式,嚴格控製軟件產品采購,重點加強對開發建設軟件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實提高軟件資產使用績效。應優先通過共享、調劑方式配置資產。能通過軟件共享倉庫或應用市場獲取軟件服務的,原則上不得自行開發建設;能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
第七條采購軟件產品應實行編製管理。單位應在全麵掌握本單位軟件資產存量、人員編製、計算機數量等情況基礎上,結合單位業務需求,製定軟件資產配置標準;按照內部控製要求,科學合理地核定具體軟件產品的編製數量。
第八條 開發建設軟件應圍繞單位核心業務,以整體提升數字化能力為導向,開展需求分析,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達到投資立項標準的,應嚴格按照數字化改革項目及省本級電子政務項目管理相關規定,開展標準符合性評估,履行審批程序,避免信息孤島、杜絕重複建設。
第九條單位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晰軟件資產的產權歸屬。開發建設的軟件,屬於國有資產部分,應及時確認相應成果和產權;聯合或委托開發軟件,按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定,應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歸屬。采購軟件產品應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裝使用非正版軟件。購置更新辦公用計算機,須預裝正版操作係統及軟件。采購第三方軟件產品或服務應取得合法授權。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礎上,鼓勵單位使用開源軟件,並遵守軟件的開源協議。
第十條 單位應充分發揮“一地創新,全省共享”機製作用,利用市場化方法,統籌規劃有效推進軟件資產共享共用。單位自主開發建設的軟件,原則上應采用多租戶雲服務模式,軟件完成開發建設應及時組織驗收,以登記軟件資產卡片並納入軟件共享倉庫作為軟件交付、項目資金結算和登記軟件資產的重要依據。軟件資產所有方可以向軟件的共享使用方收取合理的成本費用。
第十一條 單位軟件資產和軟件服務的政府采購,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軟件產品原則上應在安全可控名錄內選擇,名錄內無相關產品,優先配置國產品牌軟件;開發建設軟件和購買軟件服務必須符合安全可靠要求。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單位應合理設置軟件資產管理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落實責任到人。單位應梳理軟件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係統分析並確定風險點,建立軟件資產管理內控製度。軟件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履行崗位職責,按照內控要求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充分發揮軟件資產效能。
第十三條單位應做好軟件資產使用的分類管理。
(一)采購的軟件產品。應建立健全軟件采購、驗收、安裝和使用製度,建立軟件資產賬卡,規範軟件資產財務入賬、清查盤點等基礎管理工作。嚴格按采購合同約定使用,充分考慮兼容性和延續性,發揮軟件產品的功效,重點加強對軟件授權證書或許可協議等核心資料的管理,及時更新授權許可或協議。
(二)開發建設的軟件。業務部門、信息技術部門、軟件開發和服務單位應密切配合,持續完善軟件的頂層設計,根據單位業務需求不斷迭代升級,充分發揮軟件在單位數字化改革中的核心作用。
重點加強開發建設軟件資產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維迭代的全過程管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軟件資產交付手續,並在1年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確認資產價值,涉及知識產權的,應及時確認並辦理權屬登記。明確使用、運維、迭代的崗位職責,切實做好對軟件源代碼、開發文檔等技術資料的管控,避免因管理不當或者運維、升級不及時造成損失,確保軟件資產安全。
納入電子政務項目管理範圍的非涉密類軟件,應在浙江省一體化數字資源管理係統(IRS)中完成應用編目,並依托IRS進行軟件的開發、上架、發布、運維、迭代升級、績效評估、注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統一配發、調劑和受贈的軟件。由上級或同級部門基於特定工作統一配發、調劑或受贈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軟件,應按無償調撥或接受捐贈程序辦理入賬,登記軟件資產卡片,保管好軟件資產載體、許可證以及授權碼等軟件資產檔案信息,避免資產轉移過程中檔案信息丟失,加強軟件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維護。
第十四條 單位應規範軟件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應用軟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將該軟件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件價值中,一並確認為固定資產,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及政府會計製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政府會計主體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軟件,應確認為無形資產,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及政府會計製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因發生後續迭代支出而增加成本的,應按照重新確定的成本和攤銷年限計算攤銷額。
第十五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軟件管理內控製度,軟件資產需要采購、建設、維護、迭代、升級、淘汰、更新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及時提出,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調整軟件角色和權限配置,不得擅自轉移安裝、轉移權限或卸載銷毀軟件。加強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做好賬號、密碼保護,防止權限濫用和信息泄露。
第十六條 單位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進行軟件資產清查盤點,及時調整相關賬卡,做到賬實、賬卡、賬賬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並在本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條 單位應開展軟件資產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軟件資產績效指標體係,提高軟件資產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應針對軟件資產的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開展單位自評,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單位轉讓軟件使用權或者利用軟件資產對外投資,按照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有關權限和程序進行。軟件資產使用收入作為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對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資產,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批或備案;通過依法設立的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公開方式確定價格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軟件資產作為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第四章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 軟件資產可依照國有資產管理製度和許可協議進行轉讓、捐贈、調劑、報廢等。單位應堅持整合利用優先原則,對確實無法整合利用的軟件資產,經專業技術部門鑒定後,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無使用價值的軟件資產的核銷以及按科技成果的轉化軟件資產核銷,由單位按內控製度規定自行審批;未到年限單項原值20萬元及以下的軟件資產,由單位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單項原值20萬元以上的軟件資產,由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雖已達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軟件資產,應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達到下列條件的軟件資產應及時處置:
(一)長期閑置的;
(二)達不到業務要求確需淘汰,無法維護、升級的;
(三)因技術原因不能再使用且沒有解決方案的;
(四)已超過授權期限,無法使用的;
(五)因安全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處置的。
第二十二條 軟件資產處置前應及時進行數據備份和遷移,涉及的代碼和數據應妥善歸檔和保管,由單位資產管理職能部門會同信息技術部門,在保障信息和國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充分發揮效益的原則進行處置。不涉及信息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鼓勵向社會開放源代碼。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嚴格履行處置審批手續,依據資產處置批複文件和資產處置交易憑證,及時調整資產與財務賬卡,按照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終止信息化建設項目和信息化運維項目。
第二十四條 軟件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的淨收益,按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定期開展軟件資產管理檢查工作,並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軟件開發合同未明確產權歸屬、應申請著作權和專利權而未申請、自主開發建設的源代碼管理失控以及軟件角色權限管理混亂等問題,應重點整改,避免產權糾紛、軟件資產流失和信息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各主管部門和信息技術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軟件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結合本部門本係統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軟件資產績效管理體係,指導所屬單位開展軟件績效管理,彙總單位自評結果,開展部門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推進軟件資產管理的規範化,起到標杆示範作用,切實提高軟件資產使用績效。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機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造成軟件資產嚴重低效無效及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本部門軟件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