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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作者:審計處 來源: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22-03-28 瀏覽:5323

浙財行〔2022〕13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黨委組織部(寧波不發),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製度體係建設,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各類培訓質量效果,提高黨員幹部塑造變革和推進現代化建設新能力,助力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我們對《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4〕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縣(市、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緊在省級機關培訓費標準以內,製定本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

浙江省財政廳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變革型組織,提高領導幹部塑造變革能力和黨員幹部創造性開展工作能力,規範省級機關境內培訓工作,更好地保證各類培訓需要,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專業化能力提升和知識更新等各類培訓。

第三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夥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夥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租用培訓場地的費用支出。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異地教學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網絡授課線路租賃費、設備租賃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頭尾往返發生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各自所在單位報銷。

第五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製。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住宿費

夥食費

場地、資料、交通費

其他

費用

合計

一類培訓

400

150

70

30

650

二類培訓

340

130

50

30

550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廳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按規定調劑使用。住宿費、夥食費實際發生數分別不得超過該單項定額按培訓天數計算的經費預算總數。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含30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製;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製。

上述天數含報到和離開時間,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六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300元;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複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七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製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八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

組織幹部開展黨性教育培訓,必須依托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未經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批準委托其他機構舉辦黨性教育培訓,產生的費用不得報銷。

第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開支標準、培訓人數、天數、工作人員比例等編製培訓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選學、在崗自學等方式開展培訓。

第十二條 培訓費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如培訓服務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者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辦理采購手續。

舉辦單位在培訓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培訓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或其他數字簽到證明材料、培訓場所出具的收款票據以及費用明細單據等憑證。師資費範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支付證明)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等相關憑據。對未經批準、未納入部門預算和應辦未辦政府采購手續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一律不予報銷。

培訓費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製度執行。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由於培訓費標準調整而增加的培訓費支出,由各單位根據精簡培訓的要求,通過調整培訓方式、壓縮培訓班次、人數、天數等途徑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班的名稱、日程、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製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是否製定培訓計劃及培訓管理內控製度;

(二) 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八)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規定的,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省委組織部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不適用本規定,按有關規定執行;省委統戰部會同省委組織部開展的黨外代表人士培訓,參照省委組織部組織的調訓執行。

第十八條 省級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舉辦培訓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4〕8號)同時廢止,《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級機關會議費培訓費有關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8〕1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