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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作者:審計處 來源:省審計廳 發布時間:2022-02-19 瀏覽:4326

(2009年4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公布 自2022年1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0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增強審計整體監督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對資金、資源、資產和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審計監督、評價、建議和督促審計整改,開展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內部審計是強化單位內部控製的重要手段,是審計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環節。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應審計盡審計、應發現盡發現、應整改盡整改、應完善盡完善、應協同盡協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將內部審計工作納入政府績效、法治政府等相關考核評價體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落實有關內部控製規範,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發揮內部審計在規範管理、防範風險和完善治理中的作用。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內部審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研究部署內部審計工作,落實內部審計整改,加強內部審計人員力量配備和工作經費保障。

第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下稱行業、係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本係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實施管理或者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製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內部審計協會在審計機關指導下開展業務工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職業規範,提升內部審計職業化水平。

第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按照整體智治的要求,推動內部審計數字化改革,提高審計監督精準化、應用場景智能化、監督力量協同化水平,促進審計結果有效運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等情況進行審計;

(三)向單位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以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重大風險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重要事項;

(四)督促落實審計整改工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實行清單化管理;

(五)統籌利用內部審計成果,加強與單位內部紀檢等其他監督的協調貫通;

(六)加強與審計機關的協作與配合,實施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協同;

(七)推動建立健全智能化審計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級行業、係統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應當研究製定本行業、本係統內部審計指導意見、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和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力量建設。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單位應當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一)下屬獨立核算單位5個以上或者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模(含下屬單位)1億元以上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注冊資本金1億元以上,或者下屬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國有企業和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

(三)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製度,建立健全與內部審計全覆蓋、常態化審計監督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工作體係;下設子公司的國有企業在企業集團總部建立總審計師製度。總審計師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參加或者列席單位有關涉及經濟事務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及時掌握單位重大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等事項和重要經濟決策、決定等情況。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審計職責時,可以要求財務、人事等相關部門予以協助和配合,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內部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檢查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資產和信息係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內部審計人員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暫時封存。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檢查中發現被審計對象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製止,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內部審計服務,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並妥善保管審計檔案。

單位向社會購買內部審計服務時,應當提出明確的審計目標與要求,並加強指導檢查、監督評價和質量控製,對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人員大數據審計、信息係統審計、職業道德規範等內容的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其職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

第十七條 對堅持原則、忠於職守、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褒揚。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下列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一)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業務;

(二)資產、資源等分配、處置、管理;

(三)投資、基建管理;

(四)采購、招標、投標、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第三章 內部審計程序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年度工作重點製定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項目成立審計組,研究製定審計實施方案,明確審計重點、審計進度和相關要求。審計組審計人員不得少於2名。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計對象也可以根據回避情形申請內部審計相關人員回避。

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回避,分別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支持和配合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有關要求提供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開展審計,加強大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技術的運用,獲取審計證據,編製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審計概況、審計評價、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處理意見、審計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書麵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

被審計對象收到內部審計報告後,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書麵意見。在單位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麵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對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書麵意見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並將審計報告與該書麵意見一並提交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複核,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出具最終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以及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跟蹤檢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爭議解決機製。被審計對象以及相關人員對內部審計結論有異議的,應當由單位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項目檔案管理製度,推動運用數字化等技術,提高檔案管理規範化水平。

內部審計項目檔案應當包含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證據證明材料、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書麵意見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等資料。


第四章 內部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整改工作應當堅持揭示問題與推動解決問題相統一,規範管理與完善製度相結合,內部審計監督與其他監督力量相融合。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實行分類整改。

對在審計過程中或者短期內可以完成整改的,應當立行立改;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應當製定階段性整改目標,分階段限時完成整改;對涉及製度建設層麵的,應當建立健全長效機製,持續組織整改。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負責全麵整改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審計整改的督促檢查工作,對整改問題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整改工作實行掛號銷號機製。內部審計機構將審計查出問題逐一掛號,被審計單位按照問題類型明確整改期限、製定措施並加以整改,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核認定、對賬銷號。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整改數字化要求,推動構建審計整改智能化綜合應用管理平台,實現整改問題即時查詢、整改材料在線報送、整改進度實時跟蹤。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製,推進審計結果運用數字化轉型,拓寬共享共用渠道,推動審計結果的成果轉化。

第三十七條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加強分析研判、綜合施策,建立長效機製。

內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三十八條 單位內部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評價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幹部和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內部審計結果。

對內部審計查出並已經整改到位的問題可以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未落實到位的,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


第五章 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力量建設,明確職能機構和人員,依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內部審計工作製度、年度指導監督意見和計劃;

(二)部署落實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協同工作;

(三)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業務培訓、案例評審、項目建議條目發布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加強對內部審計協會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五)完善內部審計監督和審計整改工作考核評價指標體係;

(六)推動建立內部審計數字化應用平台;

(七)推薦申報各級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內部審計先進工作

者評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通過實務指引、培訓輔導、經驗交流等形式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指導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

(二)按照審計發現的問題實施清單化督導;

(三)實施與國家審計在審計計劃、項目、組織、資源和成果等方麵的協同。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工作計劃,采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和專項檢查監督等形式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部審計工作製度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二)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跟蹤審計和其他重點審計項目情況;

(三)委托社會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

內部審計監督評價情況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布,必要時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內部審計應當加強與國家審計的協同,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結合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內部審計計劃;

(二)按照有關要求與審計機關同步開展專項審計工作,或者參照審計機關確定的專項審計方案開展審計;

(三)與審計機關訂立審計協同協議,明確協同內容和方法;

(四)推動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國家審計項目,提升業務能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阻礙內部審計工作;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三)拒不糾正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

(四)虛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屢審屢犯;

(五)打擊、報複、誹謗、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實施內部審計;

(二)隱瞞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五)違反回避規定;

(六)未將審計結果或者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及時報告;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